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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Dec

因應徵工作被騙誤成為車手,遭檢察官以加重詐欺、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,仍可以透過舉證獲取無罪判決

因應徵工作被騙誤成為車手,遭檢察官以加重詐欺、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,仍可以透過舉證獲取無罪判決

 

【案例】

小明看到臉書上有A公司刊登徵求會計的廣告,A公司人員要求小明提供身分證審核,嗣又有自稱是A公司審核部的人員向小明表示A公司為了辦理3C產品或機車辦理分期付款業務,要跟小明索取存摺資料,店家會先匯錢到小明帳戶內,小明再去將錢提領出來給店家或機車行的會計小姐,小明不疑有他,便提供存摺資料

 

【小明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】

現今詐騙集團使用之詐騙手法多樣,利用刊登求職廣告等方式引誘求職心切之人順應要求,騙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做為不法使用,時有所聞,如果在應徵工作時,誤將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,並遭他人作為不法使用,致有人受害時,民眾又該如何自保?我們首先要釐清的是,交付個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,會構成什麼樣的刑事犯罪?以及須要擔負的民事責任?

  • 刑事犯罪部分:

在實務上,檢察官有可能以幫助詐欺取財罪、加重詐欺罪、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,案件將會交由法院刑事庭審理、判決。

  • 民事損害賠償部分:

經檢察官起訴後,被害人得在法院刑事庭審理程序中,透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請求民事損害賠償,刑事庭法官可自為判決或將案件移送民事庭審理、判決。

提醒:特別要重申一旦經法院以加重詐欺罪、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為有罪判決,都是屬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所以不得不慎!

 

【小明要如何自保?】

在知道可能被追訴的風險及後果的嚴重性後,民眾又該如何自保,以正清白?我們可以藉著提出當時求職的廣告、對話紀錄、通聯記錄等證據,來證明自己沒有直接故意(所謂直接故意就是明知道要被拿去為詐騙他人使用,仍交付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)或間接故意(所謂間接故意就是覺得可能有被拿去作不法使用的風險,但覺得無所謂,也不是自己被騙),仍然有機會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,提供愈多的證據,愈能釐清真相,在本律師承辦案件中,也有多件被告提出求職廣告、LINE對話紀錄及截圖等證據,充分舉證後,最終獲得無罪判決的案例,所以民眾遇到這樣的情形,切勿輕易刪除求職廣告、LINE對話紀錄及截圖等證據,並儘速尋求法律專業意見,以保障權益;則以本案例為例,小明如果是因求職時,遭詐諞集團騙取存摺資料,小明可以透過提供當時看到的求職廣告、對話紀錄等資料,釐清真相,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。

 

【實用法典】

刑法第339條(詐欺取財罪)

第1項: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2項: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第3項: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 

刑法第339-4條(加重詐欺取財罪)

第1項: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

         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
         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
        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。

第2項: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 

刑法第30條(幫助犯)

第1項: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亦同。
第2項: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
 

洗錢防制法

第2條第2款

本法所稱洗錢,指下列行為:…二、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、來源、去向、所在、所有權、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。…。

第3條第2款

本法所稱特定犯罪,指下列各款之罪:…二、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一百二十三條、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、第二百六十八條、第三百三十九條、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、第    三百四十二條、第三百四十四條、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。

第14條第1項
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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